(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光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5)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柯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在阳西县织篢镇人民路钟燕居住的出租屋403房门口处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7.52克、麻果0.49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赃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18.01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利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