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贵州天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天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天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川,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阳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21812.92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159.9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