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杨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