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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杨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