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召春、周生光与周生光、周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召春,周生光,周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48号原告周召春,农民。被告周生光,农民。被告周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召春诉被告周生光、周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主动要求年前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召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召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