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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艺雄与蔡淑君、吴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雄,蔡淑君,吴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吴艺雄,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淑君,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荣坤,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雄与被告蔡淑君、吴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艺雄负担。审判员  何其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育玲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