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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志洲与唐作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167号原告:吴志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杨刚,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作先,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刘承元,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洲与被告唐作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洲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志洲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