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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宏亮与李兆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亮,李兆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徐宏亮。被告李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亮与被告李兆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