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宏亮与李兆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亮,李兆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徐宏亮。被告李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亮与被告李兆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