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辉辉与李贵、李明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辉辉,李贵,李明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薛辉辉。委托代理人王化松。被告李贵。委托代理人李世亚。被告李明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委托代理人刘光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辉辉诉被告李贵、李明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薛辉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薛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