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格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生祥与被告刘发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祥,刘发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苏生祥,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被告刘发财,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生祥与被告刘发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生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动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生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文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强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