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生祥与被告刘发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祥,刘发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苏生祥,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被告刘发财,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生祥与被告刘发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生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动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生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文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强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