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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合文与赵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文,赵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李合文,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赵文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文诉被告赵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经院长批准减免为500元,由原告李合文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