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合文与赵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文,赵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李合文,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赵文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文诉被告赵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经院长批准减免为500元,由原告李合文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