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倪国英与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英,姜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倪国英。被告:姜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英诉被告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