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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吴小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1号罪犯吴小香,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镇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苏刑复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小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2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小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小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吴小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小香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小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