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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甘明芝与王立军、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明芝,王立军,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275号申请执行人:甘明芝,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立军,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红军,农民,住余姚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6275号甘明芝诉王立军、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立军、陈红军应归还甘明芝38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56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军、陈红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2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 �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