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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冰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1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刘宋村东刘组,学生。法定代理人谭某,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冰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信义村西巷组,农民。李冰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冰某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14年二、三季度的抚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冰某处执行回案款18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本次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