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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与魏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魏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269号。法定代表人劳伟刚,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亮。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魏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娓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国兴,被告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诉称:2013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及奖励费用总计92400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付80%,余款在腾房验收后一次性付清。2013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80%的款项,计73920元。第二期余款的金额为18480元。2014年1月7日,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在向被告支付第二期款项时,错误地向被告支付了86480元,多支付了68000元。原告发现错误后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但被告总是推诿拖延,至今仍未返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68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亮辩称:被告并未不当得利,存单一直在原告手上,被告不知道有这笔钱,被告是在法庭上才看到存单原件。原告起诉不当得利,但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失,事实上是原告欠被告钱未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欲证明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拆迁补偿及奖励费用总计金额为92400元的事实;2.收条一份,欲证明2013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期80%的款项计73920元的事实;3.储户名为魏亮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一份,欲证明2014年1月7日原告错误地向被告支付了86480元,多支付了68000元,被告属于不当得利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确实签订了该协议,收到了73920元。对证据3,认为被告对存单并不清楚,被告既未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未收到该笔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经本院向开户银行调查核实,确系被告名下存单,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及奖励费用总计92400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约后付80%,余款在腾房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同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80%的款项73920元。2014年1月7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山支行将86480元存入被告魏亮名下,取得户名为“魏亮”的储蓄存单一张,存单上注明“城北拆迁款”。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该存单。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向开户银行调查,本案中户名为“魏亮”,金额为86480元的储蓄存单确属被告名下,虽被告表示对该存款并不知情,但客观上被告已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获得该部分财产利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目前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款项金额,对于原告关于其存入被告名下的86480元款项中有68000元系错误给付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取得该68000元款项无合法根据,原告虽未将存单交付给被告,但因款项存于被告名下,原告无权处分,实际上已丧失该款项的所有权,造成了该部分财产利益的损失。综上,本案情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6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款项支付错误系由原告造成,且原告始终持有存单直至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未领取该存款而未向原告返还,情有可原,故由此造成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魏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68000元。如魏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