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远喜、李琼、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远喜,李琼,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田涛,行长。被执行人张远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琼,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远喜、李琼、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96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767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远喜名下的车辆一部及李琼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