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唐某,女。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7日生一女,取名杨舒涵,现在四厂幼儿园上大班。原、被告婚后多年来经常吵架,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相互包容。2012年初原告索性搬到单位独自居住近一年,2013年春节前在父母劝说下搬回家里;2014年春节过后不久,再次吵架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淑涵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然吵架,但是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顾及到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2月26日在西安西安市灞桥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舒涵,现在四厂幼儿园上大班。2012年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搬到单位居住,2013年春节前回家;2014年春节后,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再次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至今,双方虽有争吵,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孩子成长为重,被告亦应多关心、体贴原告,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答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