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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韩世太,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平山县岗南镇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23351961********。。委托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颜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