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韩世太,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平山县岗南镇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23351961********。。委托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颜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