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玉良与于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良,于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树玲,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玉良与被执行人于树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树玲支付张玉良8969.3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树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树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