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崇明县三星镇教育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明县三星镇教育委员会,上海若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崇明县三星镇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崇明县三星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姜泉彬。委托代理人陈忠元。被告上海若淡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三星镇教育委员会诉被告上海若淡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