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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xx、杨xx与杨x、殷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杨xx,杨x,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杨x,男,汉族。被执行人殷xx,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xx、杨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殷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5087.1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申请费12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x、殷xx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15087.1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2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