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平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梁亚理与钟炎、 肖启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理,钟炎,肖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平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梁亚理,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被执行人钟炎,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被执行人肖启珍,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以(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炎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房屋(粤房证字第C04997**),并责令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8日起借款60000元的月利率为1.2%计;2012年11月9日起借款40000元的月利率为2%计;2012年11月15日起借款10000元的月利率为2%计;2012年11月23日起借款20000元的月利率为2%计;2012年11月28日起借款20000元的月利率为2%计,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梁亚理,但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炎名下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房屋(粤房证字第C049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