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保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春雷与陶玉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雷,陶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13号原告杨春雷,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玉玲,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担保人郑东浩,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雷与被告陶玉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玉玲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通北镇幸福家园小区7号楼一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0.77平方米楼房,由担保人郑东浩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郑东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镇支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宏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