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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55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时代奥城C6北821室。负责人刘继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予,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康庄5号。法定代表人王寅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1585.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