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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曹昌宏诉燕晋峰、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宏,燕晋峰,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48号原告曹昌宏,男性,47岁,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燕晋峰,男性,43岁,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李燕,女性,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曹昌宏诉被告燕晋峰、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灵石县凤凰新城B栋三单元1303号住房及本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昌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燕晋峰、李燕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