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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阿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阿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倪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罗晓红,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明凤,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阿支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6日,汉族,住凉山州甘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阿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敏审 判 员  鲁平人民陪审员  吴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