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永广与陈洪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广,陈洪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广,1977年,4月26日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洪耀,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洪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洪耀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洪耀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