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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与卢郭朝、牛志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卢郭朝,牛志先,冉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井建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郭朝,农民。被执行人牛志先,农民。被执行人冉国平,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冉国平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