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与卢郭朝、牛志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卢郭朝,牛志先,冉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井建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郭朝,农民。被执行人牛志先,农民。被执行人冉国平,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冉国平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