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吴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吴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9-2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峰,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然居E栋2603,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天锐,身份住址广州市,系该司员工。被告王鹏,身份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临江。被告吴希强,身份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希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一栋1102的房产(房产证号50××51)。2015年2月5日,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王鹏、吴希强已自愿还清全部涉案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吴希强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希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一栋1102的房产(房产证号50××51)的查封。审判员  徐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倩倩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