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