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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