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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仇玉英、李军与李军、刘会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英,李军,刘会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仇玉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国强,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军,教师。被告刘会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英与被告李军、刘会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玉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仇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