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品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品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A栋2201-1。法定代表人:周靖被执行人深圳市尚品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南大富社区观平路50号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庆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品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尚品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9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赐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