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程坤与孙江龙、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坤,孙江龙,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程坤,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孙江龙,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娜娜,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坤诉被告孙江龙、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孙江龙、王娜娜名下的房屋一套和汽车一辆,并以程坤名下的房屋一套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江龙名下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王娜娜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程坤名下的房产一套;四、查封担保人程坤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