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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王相培,王敬城建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相培,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7175040-8。法定代表人滕兴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健,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木瓜坝片区工作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相培,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敬,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国土监字(2013)第3-5号责令王相培、王敬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2065号《关于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和渝府地(2012)1445号《关于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王相培、王敬作出责令限期交出位于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六社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并送达了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国土监字(2013)第3-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和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被执行人王相培、王敬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国土监字(2013)第3-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被征收义务。201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就申请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了评估。本院认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城国土监字(2013)第3-5号责令王相培、王敬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其程序合法,并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经城口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国土监字(2013)第3-5号责令王相培、王敬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付 玉人民陪审员 杜俊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