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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被告罗×,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