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二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合肥美农公司与阜阳众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初字第00658号原告:合肥美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统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众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修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众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