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侯审,同年11月2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侯审。现在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皖NDA1**号轿车沿本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淮阜高速公路凤台入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新华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2014年8月11日,经安徽省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样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安徽省���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基层司法机关对其的社区评估及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