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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海全与吴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全,吴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刘海全。被告吴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全与被告吴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