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海全与吴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全,吴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刘海全。被告吴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全与被告吴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