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原告副经理。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斌堂,经理。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在案外向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2元,减半收取6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6元,由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曹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磊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