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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蒲桂华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桂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蒲桂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广仕。被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申请执行人蒲桂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蒲桂华人民币44724.5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另行赔偿蒲桂华44724.5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案件受理费386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1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1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