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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与刘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刘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吴奇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岩、苏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华,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诉被告刘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7元减半收取为710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