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余孟特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孟特,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余孟特。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孟特诉被告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孟特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孟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