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梦菲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菲,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杨梦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臣,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女,汉族。原告杨梦菲诉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梦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元。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原告依照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是提出分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杨梦菲借款4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