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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柱利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柱利,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陈柱利,农民。被告王伟,农民。原告陈柱利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日、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柱利、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经营海产品加工行业,被告在2012年购买我及我兄陈助成家海产品,欠我4500元货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为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陈柱利4500元”。现被告已拒接我的催款电话。故提起告诉,请求依法支持我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王伟辩称,对陈柱利的诉讼请求中欠原告4500元,欠条中没有说明是扇贝款。因为陈柱利妻子去我家闹,双方有肢体接触。她追我要钱的时候,我一躲,她趴在柏油路上。之后被人抬到我家床上,期间我给陈柱利打过电话。我的原意是让陈柱利劝劝他的妻子别闹了。但陈柱利跟我说,王伟咱们都是脸朝外的人,有什么事都可以好好解决。他说他劝过他妻子给她妻子打电话,但是他媳妇接过电话之后,并没有理睬。而是在我家继续装病闹。这期间我的哥们给我打电话,他们劝我说,让我给她几千块钱医疗费。经过协商以后,陈柱利妻子提出5000元,因为当时我没有现钱,给了500元现金。剩下4500元打的欠条。但是原告说我欠他4500元货款,这是诬告,无中生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陈助成扇贝款54800元伍万肆仟捌佰元整欠款人:王伟2014年11月25日欠陈柱利肆仟伍佰元4500欠款人:王伟五天之内还款王伟。”庭审质证中,被告认可欠条内容属实,以4500元不是扇贝款,是肢体纠纷的赔偿款为由提出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海产品个体经营户。2012年被告王伟购买原告海产品。2014年11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陈助成扇贝款54800元伍万肆仟捌佰元整欠款人:王伟2014年11月25日欠陈柱利肆仟伍佰元4500欠款人:王伟五天之内还款王伟。”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交欠条内容属实,虽以该4500元不是扇贝款是肢体纠纷的赔偿款为由提出抗辩,但就抗辩主张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就原告主张的被告购买原告海产品并欠款4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友审 判 员 刘晓妮审 判 员 肖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杜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