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宾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唐某甲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危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甲以70000元价格购买唐某乙位于宾阳县陈平镇平天村委那茶村山场的速生桉林木。2013年10月19日,唐某甲在没办有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郭某甲、郭某乙、任某、郭加祥等九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12.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承包山地协议书》2份,《桉树林木买卖协议书》,陈平镇林业站关于新安村委滥伐情部的报告,《证明》,宾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协查回函》,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任某、何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乙、覃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宾阳县陈平镇新安村委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报告,伐林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任意采伐林木112.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华静代理审判员  杜美燕代理审判员  覃小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秋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