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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焦志国与高波、泰安市泰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志国,高波,泰安市泰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焦志国。被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泰安市泰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焦志国申请执行高波、泰安市泰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科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