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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永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晓与王东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王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永立��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晓。被申请人王东群。申请人陈晓与被申请人王东群发生民事纠纷,为便于今后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东群所有的证号为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1111号《林权证》的林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晓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东群所有的证号为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1111号《林权证》的林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