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邱伟与陈怀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陈怀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邱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怀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与被告陈怀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邱伟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