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成奎与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奎,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成 奎 与 平 原 县 广 通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平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奎,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奎与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债权款17000.00元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