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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丹丹、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从广发银行申请到卡号为×××,信用额度为28000元的信用卡。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马某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累计拖欠本金27200元。2013年12月30日起,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马某某超过3个月未还款。2014年6月25日,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调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马某某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出具的马某某办理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欠款明细记录、迟缴催收记录、信用卡管理系统账单查询、还款凭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出具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水人民陪审员 曹 洋人民陪审员 夏敬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久丹附: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